交通部公路總局27日表示,在民國85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間,罰單未繳共30多萬人,寬限期到今年9月2日,如再不繳,有23萬餘人面臨吊銷駕照。
公路總局說,如因未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至遭易處吊銷汽、機車駕駛執照者,依法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5年內可以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施行至今即將於8月底屆滿5年。交通部公路總局特別提醒民眾最晚於9月2日前仍可繳清罰款後,重新申請核發汽、機車駕駛執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民國95年6月30日前法令規定未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依法將遭吊扣甚至吊銷駕駛執照以落實處罰,很多駕駛人因未繳罰緩而遭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但是因為環境的變遷、整體法律制度的調整,故改以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義務人財產,相關法令也配合修正調整。
對於過去因未繳罰緩而遭處罰吊銷駕駛執照的民眾,因不能駕駛汽車可能會影響其就業與日常生活,為了給這些因為疏忽未繳罰款而喪失駕駛資格的民眾補救機會,立法院於民國97年修法通過於5年內可以繳清原本應繳的罰款重新申請駕駛執照,重新恢復這些受處罰人的駕駛權利,到今年的9月2日即將終止,呼籲仍需要使用駕照的民眾,請把握機會在最後的申請期限前儘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