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行人或汽車駕駛人違法闖越鐵路平交道或是進入鐵路路線範圍,交通部傾向同意立委修法建議,參考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將罰鍰金額提高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二十五)日議程安排審查立委所提「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交通部針對委員提案處理意見報告。其中,為求有效遏阻行人任意闖越平交道的歪風,立委李鴻鈞等委員提案版本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擬具鐵路法第七十條修正案,將現有罰鍰提升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立委趙正宇等委員版本則是針對行人或車輛違法進入鐵路路線或闖越鐵路平交道重新做出規範,將罰鍰金額提高至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依據交通部事先送抵交通委員會的書面報告,

現行鐵路法第七十條規定,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違反應遵守之安全規則之一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為遏止行人或汽車駕駛人違法進入鐵路路線範圍,維持鐵路正常營運,並避免人員傷亡、鐵路運輸癱瘓造成社會成本增加,交通部表示,同意委員修法建議,並參考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將罰鍰金額提高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另,李鴻鈞等委員同時提案修正鐵路法第六十二條,明文倘若因為行人故意行為造成鐵路行車事故,鐵路機構不予給撫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就這一部分,為使修正條文更臻明確,交通部建議交通委員會,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